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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的通告

2026-03-12来源:本网自媒体用户中心

鲁农机字〔2026〕3号


为保证农机跨区作业顺利开展,提高跨区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作业进度,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参加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经营者,可持正式驾驶证、操作证,到所在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免费领取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印制,加盖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和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公章的《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一机一证,全国范围内使用,严禁涂改、转借和倒卖。

二、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凭《作业证》且通过出口收费站查验合格后,免交通行费。安装ETC的运输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可通过“中国ETC服务”小程序预约通行高速公路,凭《作业证》且通过出口收费站查验合格后,免交通行费。

三、跟踪跨区作业的技术服务车,经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后,在二〇二六年五月一日到六月三十日、九月一日到十月三十一日期间,依托ETC系统暂免征收省内路网(即本省收费站入、本省收费站出)车辆通行费。

四、请跨区作业机手及运输车辆驾驶员依法合规选择适宜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车辆,对于车货总重或外廓尺寸超限的联合收割机等农机运输车辆,依法及时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作业证》背面印有二维码办理入口),并按相关规定行驶。

五、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审核申领人员、机车资质条件,严格按程序发放,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不得委托中介组织发放。要做好线上登记工作,及时登录全国农机化生产信息服务平台,对申领人员和机车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各地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申领《作业证》的机手和农机作业服务主体宣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

六、跨区作业车队调动期间,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安全行驶。要保障合规农机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行,对非法上路拦截作业机械及驾驶人的,由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对严重扰乱跨区作业秩序、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3月9日    

作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编辑:本网自媒体用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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