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资讯

关于2026年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2026-06-29来源:本网自媒体用户中心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战略部署,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6年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6〕 1号)和《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26〕63号)要求,现就2026年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2026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按照《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实施2025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苏农机〔2025〕4号)执行。发挥补贴政策引导作用,支持使用国Ⅱ以下柴油发动机的农业机械报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机械;支持粮食烘干机报废更新,加快补齐粮油产地烘干能力短板;支持玉米收获机械报废更新,提高玉米籽粒机械收获能力。农机报废标准、使用年限等按照《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大力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4〕14号)执行。
  二、规范加力政策实施。享受加力政策的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以及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报废时需要提供2025年1月1日以后的新购机凭证。各地要对新购机情况进行逐台核实并现场核验,提供人机合影等材料,新购机已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现场核验的,可采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现场核验结果。
  三、加强国债资金使用管理。国债资金额度以当年资金分配数量为限,若某市县用完省下达的资金额度,超出部分由该市县通过地方资金支持,国债资金不再承担。使用国债资金给予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由各县(市、区)根据国债资金分配额度合理确定,在保障资金使用并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可以不设数量限制。2026年中央下达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只能用于实施2026年的补贴政策,不得用于填补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资金缺口。各地要科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均衡使用,进一步优化补贴申请和资金兑付流程,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及时完成录入和兑付,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四、建设完善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体系。加快回收企业培育和网点布局,回收企业实行“有出有进”动态管理,对出现违规骗补行为、恶意压低报废机具残值、不配合监督管理、服务农民态度差的回收企业按合同管理要求停止相应业务。鼓励结合实际开展“分散回收、集中拆解”等便民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系统相关单位按程序申请承担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业务,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
  五、强化政策实施监督。各地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认真组织政策实施。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各县(市、区)严格落实分村公示、现场监督拆解等监管措施,指导回收企业规范录制拆解视频,加大机主与机具相关信息一致性核查力度,严厉打击有组织地利用农民身份信息、编造虚假材料骗套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报废机具档案管理,按照“一机一档”要求保存报废机具纸质档案及公示等材料,定期拷贝拆解视频并保存3年以上备查。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审计等发现问题,举一反三开展问题排查,堵住监管漏洞,及时做好风险防控。
  本通知明确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5月9日

作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编辑:本网自媒体用户中心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农业机械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农业机械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农业机械网”。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5,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6,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编辑部电话:0451-88003358 电子信箱:info#jinnong.cn(请把#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