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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湖南省促进智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2025-04-01来源:本网自媒体用户中心

为促进智能农机装备高质量发展,打造智慧智能农机产业链发展高地,提升农业自动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我厅起草了《湖南省促进智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4月24日,相关意见请反馈至电子邮箱:hnnjhglc@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湖南省促进智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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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湖南省促进智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湖南省促进智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促进智能农机装备高质量发展,打造智慧智能农机产业链发展高地,提升农业自动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智能农机装备的研发、制造、推广、应用、社会化服务和要素配置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智能农机装备,是指运用电子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自动化和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具备信息收集和分析、智能决策和控制、精准作业等功能,实现农业生产过程自动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各类农业机械与设施装备。

第三条 【政府和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的统一领导,将智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智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重点区域,建立健全促进智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其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智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建立智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的协调机制,组织、督促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智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智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的组织、服务和促进工作,设有农机事务机构的,由其承担促进智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相关事务性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智能农机装备生产制造等的指导、协调和推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智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工作。

第四条 【科技创新】省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智能农机装备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自主创新,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共建研发机构,联合开展智能农机装备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科技攻关。

省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集聚高端科研人才和优质创新资源,建设以岳麓山实验室、湘江实验室等省实验室和在湘全国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智能农机创新研发中心,推动基础理论与前沿技术创新突破,为智能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研发、中试、展示展销场所和人工智能算力平台、人机交互平台等公共服务,集中开展智能农机装备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创新研发。

省人民政府、智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重点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研发支持、应用鼓励、风险代偿机制,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大型高端智能农机、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智能农机、智能农机装备基础零部件以及元器件、基础软件等创新研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农机农艺融合水平。

第五条【生产制造】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智能农机制造融合,支持农机生产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工艺流程数字化升级和管理模式创新,加快装备生产技术和设施设备更新,推进农机装备制造智能化、管理智慧化。引导智能农机装备企业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省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农机再制造,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和补贴政策,促进农机产业循环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机生产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能源,推进智能农机产品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全面提升和装备制造绿色低碳转型。

第六条【主体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智能装备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等行业龙头企业进入智能农机装备制造领域,推动资本资源共享共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农机产业集群建设,重点培育智能农机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

支持智能农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项目投资、技术对接等方式开展协同合作,引导智能农机装备产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发挥牵头引领作用。

第七条【标准和认证体系】省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设智能农机装备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建立采信智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制度。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智能农机装备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地方标准。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智能装备标准化工作。

 【品牌与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农机生产企业培育品牌和参与对外援助、国际合作,推动智能农机装备出口。

第九条 【推广应用和社会化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设智能农机试验区和中试熟化基地,建设智能农机与智慧农业典型应用场景。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社会化服务模式,推动智能农机装备普及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支持建设区域农事服务中心和农机维修中心,推进农业智能化管理、社会化服务、技能培训和应急救灾等工作。

第十条 【财政和金融支持】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当支持智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智能农机装备生产企业。

省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财政部门需根据国家政策,适当提高农业生产急需、重点短板、紧急救灾、创新研发的智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持开展作业补贴,推动购机用机和农机社会化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报废更新补贴。因行政机关责任导致补贴资金逾期兑付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或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加快补贴机具核验。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保险机构开发保险产品,为智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提供融资及保险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设立或者参与设立产业发展、风险投资等基金,支持智能农机装备的创新研发和产业化推广。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采用弹性供地方式,保障智能农机装备企业、农业经营组织和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用地需求,优先安排设施农业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果蔬茶药等经济作物机耕道路、小型农业水利、农村能源和电网等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改善智能农机通行和作业条件。

第十二条 【数据】省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光纤网络、物联网建设,统筹省级智能农机大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农机装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与智能作业调度系统,支持农机生产企业应用数字孪生和作业仿真技术,推动智能农机装备生产、应用和管理数据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制定智能农机装备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使用的规范,推动智能农机装备数据的开放共享和安全保护。

第十三条 人才支持和培养】省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智能农机装备高端人才库,建立高端人才扶持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和基层农机推广人员培训制度,支持培养智能农机操作、维修等实用技能型人才。

鼓励和引导有关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协同和国际合作,引进和培育智能农机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生效】规定2025****日生效。

作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编辑:本网自媒体用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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